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申請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提供最終補正材料後五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調取有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