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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與執行分離的適用範圍

法律分析:“審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和執行的機關應當分離,從而體現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壹)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得不到保障的;(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眾利益的;(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的;(六)超越權限的;(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申請符合形式要求、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提供最終補正材料後五日內予以受理;不符合形式要求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審查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調取有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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