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壹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三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網絡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網絡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網絡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