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提交相關材料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進行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