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是什麽?

《民法典》第184條的規定是什麽?

《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麽?《民法典》正式生效。《民法》第184條規定,救助人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鼓勵人們勇敢不僅是道德問題,也是法律問題。國家法律制度的設計應該把有益於社會的行為和有益於個人的行為緊密結合起來,而不是相反。《民法典》第184條明確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壹方面,清除救人者免責的障礙,以後大家都可以擼起袖子救人了。也就是說,如果施救人在施救過程中因重大過失給受救人造成更嚴重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這顯然會抑制施救者的積極施救,因為普通人很難認定哪種行為屬於重大過失。官方通過的文本中刪除了這壹限制,這意味著只要救助人自願前往救助,無論是否存在重大過失,都不會對被救助人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另壹方面,救援者必須是自願的。另壹方面是非自願的救助行為,如在事先有義務和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實施的救助行為。如果救助人的重大過失擴大了受助人的損失,不能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通過立法做出這樣的限制是合適的,既鼓勵了廣大民眾積極救助被救助人,又提高了被動救助人的註意義務,有利於提高救助的有效性。新法頒布前,見義勇為救人顯然不公平。如果被救者受到傷害,那麽施救者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在很多緊急情況下,救人往往會導致壹些傷害。如果要承擔法律責任,很多人就不敢再救人了,所以新法取消了這個限制。
  • 上一篇:民法典第580條的內容是什麽?
  • 下一篇:承包人沒有資格按比例賠償。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