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第三條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的精神,結合司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制定。
第六條司法解釋的形式分為解釋、規定、答復和決定四種。
對於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某壹法律或者某壹類案件、某壹類問題如何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采取“解釋”的形式。
根據立法精神,司法解釋對審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規範和意見采用“規定”的形式。
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制定的關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以“批復”的形式。
以“決定”的形式修改或廢止司法解釋。
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適用司法解釋的情況進行監督。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對下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適用司法解釋的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