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六條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如果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1)如果用人單位侵權,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對仲裁結果不服,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延,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壹些復雜的訴訟,對法律問題不了解,可以向當地工會、婦聯、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如果您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咨詢,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咨詢熱線,工作人員會給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