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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如何規定加班費的?

法律主觀性:

《加班工資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壹般不得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 %;正常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不得低於工資的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不得低於工資的300%。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one hundred and fifty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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