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訴訟外調解)、仲裁、訴訟。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指訴訟外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屬於訴訟。和解的本質其實就是兩個字:談判。但和解屬於雙方協商,不同於調解。調解由三方進行,並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然而,和解與調解之間有相似之處。和解和調解的結果都是雙方自主的結果。即使有中立的第三方,它的作用也只是主持,而不是被強迫。仲裁和訴訟效力最高,做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仲裁有限制,有壹個前提,必須達成書面協議,適用範圍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案件。仲裁在專門的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而訴訟仍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糾紛(可懲戒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壹種,壹般都是因為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而引發的。民事主體違反民事法律義務規範,侵害他人民事權利,導致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糾紛。民法是處理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壹切違背這壹理念的行為都會引起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