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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條的內容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規定: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解讀:第五百八十條規定非貨幣債務繼續履行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壹是明確非貨幣債務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即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另壹方可以請求履行。

二是明確了非貨幣債務不能請求繼續履行的情形。也就是說,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不能請求履行:

壹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是債務的標的物不適合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第三,債權人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要求履行義務。

三是明確司法終結權。即因法律上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

第四,明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後,不影響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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