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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於串通投標對招標市場秩序的巨大危害,串通投標往往同時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規定》第四十壹條明確了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六種情形,加大了對串通投標的處罰力度。第四十壹條禁止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招標人和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招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的;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的;

(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標報價;

(4)招標人指示投標人替換或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便利;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為謀取特定投標人中標的其他串通行為。串通投標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投標無效;(2)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的合同金額,按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3)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將取消其2年內參加1招標項目的資格;(四)自串通投標處罰執行期滿之日起3年內投標人串通投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五)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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