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以上金融行業法律合規、風控或專職律師工作經驗。有在大型金融機構工作過,參與過IPO或新三板上市項目運作,或有律師資格證者優先;
3.精通基金行業股權投資工作流程,熟悉“壹行三會”相關政策,熟悉信托法、公司法、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破產法、合夥企業法等領域的法律理論和實務;
4.誠實守信,為人正直,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執行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
5.較強的分析和寫作能力,能夠準備業務風險監控報告和法律盡職調查報告。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
第十六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資格:
(壹)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最近三年無嚴重失信記錄,未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指定代表)、合規風險控制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基金業協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執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