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3、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
4.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營運車輛;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學校,收費高;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可信度可以包括以下類型:
1.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2.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或組織;
3.其他組織:包括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
綜上所述,要想自動去除失信記錄,需要失信人員在失信記錄被列入黑名單後,依法履行義務,並經過壹定的寬限期。建議失信被執行人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同時了解當地關於失信記錄註銷的規定,盡快恢復信用記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數據庫,並通過名單數據庫向社會公布。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方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本法院和所轄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