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定的崗位調整而言,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公司就可以不經員工本人同意進行崗位調整。
商定的員額調動
就協議調崗而言,根據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協商壹致。所以約定的崗位調動本身就是公司和員工協商的結果。
單邊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
至於單方調整崗位,是指企業基於生產經營需要,未與職工協商並征得其同意而進行的崗位調整,是用人單位行使用人自主權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