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間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的;
4、強行沖進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有上述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