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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召集程序

法律分析:1。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選舉工作計劃,培訓選舉工作人員,部署、宣傳、檢查和指導選舉工作。

2.劃分選區,分配代表名額;(註:代表人數分配給每個選區)。

3.登記選民,審查選民資格,頒發選民證,受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

4.按照選舉程序,選民名單在選舉日的20日前公示,初步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15日前公示,正式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7日前公示。

5、監制選票,制定投票辦法,主持投票,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宣布當選代表名單;《選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當代表候選人的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時,即當選,即“雙過半數”。特殊情況再次投票和單獨投票)

6、選舉結束後,做好統計報表和文件、資料的歸檔工作,並寫出選舉工作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網上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處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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