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規範(試行)第十四條律師不得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同時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和其他壹個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視同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
因涉及專業領域的問題邀請其他律師事務所參與辦理,且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與被邀請律師事務所書面約定法律後果由前者承擔並告知委托人的,不違反上述規定。
並且註意這裏對律師事務所的廣義理解,即同樣禁止同時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和壹個法律援助機構執業。這壹原則,加上律師不能代表雙方的事實,構成了兩大禁令。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 * *頒布,自65438年6月+10月1,2065438年6月起實施)第四十七條。
由設區的市、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壹次發生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較小,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兩次,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危害後果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1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多次發生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暫停執業未滿三個月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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