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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律師事務所應該繳納哪些稅?

個體律師事務所應繳納的稅費包括: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

1,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6%,小規模納稅人3%。

2.城建稅

以繳納的增值稅為準:城鎮7%,縣城5%,農村1%。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市區、縣、鎮的,稅率為1%。

3、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繳納的增值稅為準:教育3%,地方教育2%。

4.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月收入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擴展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對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第壹條規定:“任何地區不得對律師事務所實行全行業核定征稅辦法。按照稅收征管法和文件規定的精神,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律師出資的獨資和合夥律師事務所的年度業務收入,自2000年6月5438+10月1起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業務收入,將按照有關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營業收入時,不得扣除出資律師的工資薪金。

合夥律師事務所應當以年度營業收入總額為基數,按照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或者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應分配的收入,以此征收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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