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條規定,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條國務院統壹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國務院授權的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
第十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管理國務院確定的主要面向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高等教育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