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仲裁被申請人要寫工商局查到的企業註冊基本信息地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當事人。
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同壹當事人。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多長?
勞動爭議訴訟有效期為3年。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壹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