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5月,蘇州某化工廠向本案被告過濾機廠購買兩臺壓濾機,價值12萬元。化工廠只為這兩臺設備支付了7萬元,余款5萬元未付。
1996 12年9月,化工廠與兩家日本公司合資成立中日合資企業蘇州先進化工有限公司,註冊資本450萬美元,其中蘇州化工廠出資90萬美元,占20%,兩家日本公司分別出資270萬美元和90萬美元,占60%和20%。1996年9月,先進公司與化工廠簽訂轉讓協議,先進公司以795萬元購買了化工廠包括上述兩臺壓濾機在內的部分資產。
1998年3月,由於上述兩臺壓濾機出現故障,先進公司與本案被告取得聯系,並於1998年3月18日委托南華集團第七建築分公司向被告交付設備,但雙方因價格分歧未能達成修理協議。後被告以化工廠未支付貨款5萬元為由強行扣押設備,並要求先進公司支付貨款5萬元後方可維修或放行。先進公司要求歸還設備的請求被駁回,並上訴至法院。
問:上述事實中的法律關系是什麽?簡述其主體、客體和內容。
分析:
1.蘇州某化工廠與某濾清器廠的購銷關系。
2.蘇州的壹家化工廠與兩家日本公司簽訂了合資合同,成立了壹家先進公司。
3.蘇州某化工廠與某先進合資公司的購銷合同關系。(我認為,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出賣人和受讓人都是不當得利。)
4.蘇州某化工廠與某先進公司的維修合同關系。
5.蘇州某化工廠與過濾器廠之間的合同關系所產生的債權債務。
6.蘇州某化工廠與過濾器廠因買賣合同發生的兩臺機器的產權轉讓關系。(這種關系取決於合同的規定)
7.蘇州某化工廠與先進公司關於兩臺設備產權的糾紛。(假設本答案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