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民法理論,購房協議不能作為購房合同的依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約定還是本協議,應當通過全面的協商和後續的履行來確定,而不僅僅是協議。就購房協議而言,其性質是預約合同。但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預約或合同關系,不能僅以壹份協議來確定,而應綜合考察當事人協商、履行等事實。如果買受人已實際支付定金,出賣人也已將房屋交付給買受人,雙方均已履行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可以認定當事人就房屋買賣達成了共識,建立了房屋買賣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壹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登記事項的不同,提供權屬證書、房地產界址和面積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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