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的特征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遺囑人死亡的事實,構成遺囑繼承。
2.遺囑繼承直接反映了被繼承人的意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承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
三、適用條件
遺囑繼承的適用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該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沒有放棄繼承權,沒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四、遺囑的成立和執行。
遺囑繼承由遺囑成立和立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組成,分別具有成立效力和執行效力。遺囑的成立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即受法律保護,具有成立的效力。立遺囑人壹旦死亡,其遺囑具有執行效力,繼承人根據遺囑內容繼承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委托壹名或者數名繼承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這種委托,所有繼承人平等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護未成年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委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信任的、能體現遺囑人意誌的獨立的人。繼承人執行委托任務時,無權處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