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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保護哪些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的追訴對象。在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後被稱為被告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應當依法受到保護。那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回答問題和寫供詞的權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有權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也可以聘請1或2名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和擔任辯護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根據要求檢查和補充、更正訊問筆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對公安、司法人員非法訊問、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提出控告;(6)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訊問和審判時有權要求其監護人在場;(7)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八)在法庭調查期間,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9)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10)有權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判決提起上訴;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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