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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對公司負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對公司負責。隱名股東作為公司的實際股東,應當在顯名股東所認繳的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共同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法律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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