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使患者受到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六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2)醫務人員在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 * *因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存在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血液提供者或者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者追償。
第六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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