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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所有權制度環境標準的法律意義

環境標準的法律意義

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組成部分,環境標準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實施過程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含義。

第壹,環境質量標準是確認環境是否受到汙染的依據。

所謂環境汙染,是指壹定區域環境中汙染物的含量超過了適用的環境標準規定的數值。

判斷某個地區的環境是否已經被汙染,只能依據適用的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判斷汙染者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某個區域的汙染物超過了環境質量標準,就壹定意味著該區域的汙染物總含量超標,所以往往不是單壹的汙染源而是該區域內多個汙染源排放的總和。這樣,在確定這壹地區汙染者的民事責任時,也要根據排汙量和是否超過排放標準來確定各自的民事責任。

二、汙染物排放標準是確認壹種排汙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汙染物排放標準是對汙染源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限值(濃度或總量)。

從理論上講,如果汙染者以符合排放標準的方式排放汙染物,其排放行為就是合法的。

合法的汙染者只有在其汙染已經造成環境汙染危害時,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新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第74條明確規定,超標排放汙水汙染物屬於違法行為。

三、環境保護基本標準和環境保護方法是環境糾紛中確認各方出示的證據是否合法的依據。

判斷爭議雙方提出的證據是否合法的唯壹方法是核實它們是否按照環境保護方法標準規定的準則和采樣、分析、測試的方法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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