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機構是否制定了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見書登記指引》第四條第(八)項所述機構運作關鍵環節的完整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2.判斷相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的規定;
三、評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實施的現實基礎和條件。比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的組織架構和人員編制相匹配,是否符合機構運行的實際需要。
考慮到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現狀,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特色化、差異化發展,確保其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選擇在中國基金業協會註冊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以實現自身的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