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群眾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黨員幹部。
中非* * *以上機關單位黨員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組織處理。
第六條黨委(領導班子)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組織處理幹部的職責。
有關機關和單位在執紀執法和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發現領導幹部需要組織處理的,應當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