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檢察機關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可以分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和駁回起訴三種情形,有不同的終結條件:
1.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和情節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各種法律手續齊全。
2.移交審查和不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3.撤案的條件是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終止偵查,撤銷案件:
(1)情節明顯輕微,無危害性,不認定為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免除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