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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與環境侵權的區別和聯系

法律解析:1,舉證責任不同:在壹般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和受害人應當承擔確認實質事實(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的舉證責任。特殊侵權則相反。2、歸責原則不同:也就是說,只要侵權人排放汙染物,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如達標排放),只要兩者之間可能存在因果關系(侵權人能夠證明不存在因果關系可以免責),侵權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國家環境政策法》第3條。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健康的環境,每個人都有責任為維護和改善環境做出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壹條汙染者應當對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論其是否有過錯。汙染者以排放汙染物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汙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汙染防治法、大氣汙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二條兩個以上汙染者共同實施汙染行為並造成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的規定請求汙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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