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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與公民基本權利的關系

訴權:是由訴訟法律制度所決定的,賦予當事人基本的訴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請求國家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也就是說,民事法律關系主體被賦予了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進行訴訟的權力。訴權的完整內涵包括程序意義和實體意義兩個方面:程序意義是指在程序上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實質意義是指請求保護民事權益或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即公民有權請求法院同意其在實體中的特定法律地位或特定法律效力。根據法律性質,程序訴權也稱為起訴權,其內容是起訴要件。從實質意義上講,訴權就是要求法院運用特殊的審判手段強制執行的權益。權利主體從實體法律關系發生時起,就享有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然而,為了實現這壹權利,還必須有上訴的程序性權利。訴權的基本特征:1。其行使必須以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為依據;2.爭議雙方平等享有;3.其行使貫穿於訴訟的全過程;4.其內容包括訴訟權利和滿足訴訟請求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是壹國憲法所承認的公民在政治、經濟、文化、人身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權利。資產階級國家叫人權民權。公民權利的基本和主要部分。通常由憲法明確規定。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普遍性、平等性、真實性和壹致性。主要包括:1平等權,2政治權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揭發權,獲得賠償的權利,6社會經濟權利,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8婦女權利、婚姻、家庭、兒童和老年人受國家保護,9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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