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成立,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建設單位的業主成員和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九至十三人組成。其中,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在業主中推薦的業主不少於50%。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業主成員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
擴展數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防範工作,公安機關也可以因住宅治安事項對住宅物業進行限制。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Xi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物業服務規範和標準提供服務;
(二)及時告知業主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註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接受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配合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部分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不配合管理等為由降低服務內容或者服務質量,不得以停水、停電、停氣、停暖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百度百科-Xi安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