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真實、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或者與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有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4、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5.當法官審理此案時,他犯了貪汙、受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罪。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如果由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比較合適,也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2.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是二審案件,或者是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案件,應當按照二審程序審理。
3、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