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1。被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不得開除。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開除學籍。二、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本規定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權限,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服處分決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第二十二條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其中,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辭退。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