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辭退、解除其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二、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基礎上,各地又有了具體的規定和辦法,如新的《廣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應當減輕其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性強的崗位。確診後確需嬰兒休息的,嬰兒保護休息時間按病假處理。
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時工間休息,視同其正常工作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從事夜班勞動;對於從事站立工作的女職工,還應在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椅。
女職工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視為其正常勞動,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因為具體的細則和辦法各地不壹樣,特殊情況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