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保密法》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檢查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 (壹)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二)保密制度建設;(三)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四)保密人員的管理;(五)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六)管理國家秘密載體;(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安全管理;(八)互聯網使用的保密管理;(九)使用保密技術保護設施和設備的;(十)保密場所和保密部門及部位的管理;(十壹)保密會議和活動的管理;(十二)信息披露和保密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