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國家保密法》第十條

《國家保密法》第十條

法律分析:1,永遠不說不該說的秘密;2.永遠不要問不該問的秘密;3.千萬不要看不該看的秘密;4.不該記錄的秘密,從來不記錄;5.不要在非保密的書上記錄秘密;6.私下交流不涉及秘密;7.不在公共場所和家人、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8.不在不利於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和資料;9、不在普通電話、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10,遊覽觀光、走親訪友、出入公共場所不得攜帶涉密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保密法》第三十二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檢查機關、單位執行保密法律、法規的下列情況: (壹)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二)保密制度建設;(三)保密宣傳、教育和培訓;(四)保密人員的管理;(五)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六)管理國家秘密載體;(七)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安全管理;(八)互聯網使用的保密管理;(九)使用保密技術保護設施和設備的;(十)保密場所和保密部門及部位的管理;(十壹)保密會議和活動的管理;(十二)信息披露和保密審查。

  • 上一篇:女職工妊娠檢查的具體規定
  • 下一篇:海南大學博士畢業要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