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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在法院房產拍賣中起訴嗎?

法律主觀性:

案件已經到了拍賣階段,其他債權人可以馬上起訴。法院判決後,取得執行依據,申請分配拍賣財產。在被執行人財產執行完畢前,對被執行人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利,應當拍賣銷毀,拍賣所得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的債權和其他優先受償權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和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在拍賣財產上繼續存在,對優先擔保權或者其他優先權利的實現產生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解除,進行拍賣。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自行拍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第二百四十六條被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查封的財產。因被執行人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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