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釋是規範行政行為具體應用和解釋的具體內容,不包括增加、刪除、修改和廢止法律規定,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對權利和義務作出新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釋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更加具體的規範依據,但也具有壹定的局限性。法律解釋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對權利義務作出新的規定。只有法律條款可以具體適用和解釋。同時,法律解釋的效力也較弱。如果法律和法律解釋有沖突,以法律為準。此外,需要註意的是,法律解釋不能代替法律條文本身。如果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了某壹事項,那麽法律解釋不能取代或改變法律條文本身。
誰負責出版和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根據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解釋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同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發布法律解釋。法律解釋的制定是由各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進行的,通常會借助有關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釋在規範行政行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在適用法律解釋時,應註意其不能代替法律條文本身,同時應遵守其局限性,不得違反法律條文對權利義務作出新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 * *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規定有爭議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作出解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相關問題進行解釋。解釋應該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