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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壹)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分為鄉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組農民集體三種,不同主體所有的土地由不同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壹般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具體來說:

(1)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壹般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此外,退休、退職、回鄉定居的職工和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也可以申請宅基地。

(2)集體農地使用權的主體壹般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是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集體所有的“四荒”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可以是集體組織成員或其他社會單位和個人。

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享有優先權。“四荒”土地使用權承包、租賃、拍賣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集體土地,我國土地的所有權不得買賣。但是,國家可以征用集體土地用於經濟、文化、國防建設和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用土地的,被征地集體不得妨礙和阻撓。

(3)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要嚴格按標準審批(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使用鄉(鎮)。

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在鄉(鎮)、村建設設施和公益事業,或者以土地使用權、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興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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