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條,在憲法第三十三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款相應改為第四款。
第二十六條憲法第六十七條NPC人大常委會職權第二十項修改為“(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