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七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以“依據”原則界定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以“不抵觸”為原則界定地方立法權限。
有句話叫“國有法,家有家規。”很多人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自己的地方性法規與重大法律法規不壹致。比如壹般公司都會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會規定妳遲到多少分鐘扣多少錢。而我國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那麽這個時候我們該聽誰的呢?答案是要聽勞動法。
雖然公司有權制定行政規章制度,但任何規定都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公司必須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比如這個遲到被罰款的問題,其實是違法的。因為勞動法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員工工資。如果這個規定是違法的,那麽它就是無效的,員工自然不用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