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反壟斷法以基本的、專業的法律形式對行政權力濫用和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它是保護市場競爭、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為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保持我國經濟活力,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進壹步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反壟斷法明確了反壟斷法律體系的三大支柱,即禁止壟斷協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控制經營者集中。明確了我國反壟斷法的基本法律框架,為今後更好地實施該法奠定了基礎。
第三,在《反壟斷法》通過之前,壟斷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查處,多頭管理,相互重疊,影響了查處反壟斷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反壟斷法》的通過,明確了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執法權限相對集中。
第四,之前工商部門查處涉嫌壟斷案件唯壹依據的法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而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只對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壟斷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這次通過的反壟斷法,涉及幾乎所有的壟斷行為,力度大大加強。根據這部法律,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將打開壹個新局面。
第五,追究行政壟斷的法律責任在“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在依法懲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基礎上,增加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的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程序和法律責任也得到相應規範,為反壟斷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