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legal act)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並產生壹定法律效果(或者作為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行為。
(2)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征
①社會性。指法律行為的社會意義,即法律行為能夠產生社會效果,具有社會影響,具有互動性。換句話說,法律行為不是純粹自我導向的,而是社會導向的。法律行為的發生,必然會對行為者本身以外的個人或集體與國家的利益和關系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人的社會性決定了人的活動和行為的社會性。
②合法性。指由法律規定並經法律調整的,能夠產生法律效力或產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A .法律行為是由法律調整和規範的行為。因為行為具有社會導向性,可能引起社會矛盾、社會沖突和社會危害,所以對其進行法律調整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因此,法律將那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行為納入調整範圍,對不同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結果做出明確規定。
B.法律行為是能夠產生法律效力或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它有兩層含義:壹是法律行為往往是互動的,在壹定的法律關系中,或對其他行為有權力或受其他行為支配。第二,法律行為壹旦形成,就受到法律的約束或保護。產生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行為能夠引起人與人之間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
3意誌性。法律行為是由人實施的行為,受人的意誌支配和控制。它反映了人們對壹定社會價值的認同,對壹定利益和行為結果的需求,對壹定活動的選擇。在法律行為的結構中,只有意誌和意識的強弱之分。從法律上講,純粹無意識(不願意)的行為不能視為法律行為,而屬於“法外空間”,即不在法律上評價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