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取證是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為查明犯罪事實、逮捕犯罪嫌疑人而進行的專門調查以及采取相關強制措施的活動。壹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決定是否移送起訴時結束。所謂特殊偵查工作,是指為了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者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強制措施包括兩種。首先,許多特別調查,如審訊、搜查、扣押和通緝,本身就具有強制性。二是對犯罪嫌疑人專門適用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的事實。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個程序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審判階段,需要進壹步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依法進行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