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行政級別是正科級,而法官的級別可能是四級高級法官(相當於副處級),也可能是三級高級法官(相當於正科級)。但退休後,法官將退出崗位,不再享受原法官的職級待遇,只能按行政職級享受退休待遇。當然,職務法官級別越高,領取的養老金也就越高,養老金也就高於級別較低的職務法官。
檢察官、法官實行崗位制。退休意味著離職,所以妳的檢察表現和法官表現會被暫停,但是妳辦理的案件都需要妳終身負責。
等妳退休後,如果妳沒有副業,以後的養老金和養老保險都由妳來支付。因地而異。總之收入會減少。
法官待遇的有關要求規定:
1,以滿足審判工作需要為出發點,綜合考慮法院現有政法專項編制、審判工作量等因素,科學核定法官人數。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人數最多不超過本單位政法專項編制的60%,各區人民法院法官人數最多不超過本單位政法專項編制的65%。
2、市中級人民法院設高級法官1;擔任副院長的二級高級法官和三級高級法官的職務,按照規定的副院長職務確定;擔任副院長的三級高級法官、其他三級高級法官和四級高級法官的職務之和不得超過法官總數的35%;壹級以下法官實行崗位條件管理,崗位數量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