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不允許跨區域執法,只允許在自己的區域內執法;
2.聯合執法的情況下,為了防止保護迷的存在,上壹級交警部門會在統壹指揮下進行跨區域執法。
交通執法需要什麽條件?
交通執法需要具備的條件如下:
1,執法人員需要具備執法的條件。如屬於交通機關工作人員,有執法權等。;
2、執法人員需要有交通違章記錄。如有違法停車、違反機動車通行條件等。;
3、交通執法人員遵守法律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4、告知執法人員有權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以及期限。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有爭議的,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雙方。
第六條
對違反者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