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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證據清單的法律依據

法律解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六十四條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應當進行登記,出具采信證據清單,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錄音、錄像。移送案件時,應當壹並移交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采信證據材料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和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必須如實提供證據,並告知其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供虛假證言的法律責任。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出具調取證據通知書,並寫明調取的證據和提供的期限。受讓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受讓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采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和取證過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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