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手機上修改無能,悲劇= =
我覺得另外兩個的答案在出發點上是有缺陷的。這裏大家都不自覺地把社會公權力比作國家公權力,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目前,我們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但不是針對社會公權力的。過去,我國曾參照國外的特別權利關系理論,將社會公權力排除在司法管轄之外。現在西方國家紛紛拋棄這壹理論,而中國仍有這樣的評判傾向。例如,在田鏞訴北師大案被寫入最高法院公報後,壹些學生訴學校的案件仍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在今天的中國,社會公權力的制約還是立法層面的問題,而不是司法層面的問題。現實是,受到社會公權力侵害的個人缺乏適當的救濟。因此,當務之急是更明確地界定社會公權力,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可以和社會公權力發生沖突是立法上的進步,因為現在連沖突的機會都沒有,開玩笑。我前面說過會根據壹些案例,但是數量很少。所以我說兩者的切入點有瑕疵,耽誤了基本的考慮點。另外,以上只是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