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喬與薛關於莊稼、羊的糾紛是《物權法》中的調整對象。
(2)喬與羊的關系,薛與莊稼的關系,都是以人對物的歸屬為主導的。
(3)本案中,薛某和喬某均為農作物和羊的所有權人,薛某的農作物受到了侵害,可依據《物權法》要求喬某賠償損失。但薛無權扣押喬的羊。故喬某應賠償薛某農作物損失,薛某應將羊返還喬某。
2.(1)沈對其架設的高壓線享有使用、處置、收益和占有的權利。
(2)權利屬於所有權。
(3)縣電力公司無償接收其用電設備的行為屬於征用。
(4)本案中,縣電力公司因農網改造需要征收沈某的用電設備,應給予沈某相應的補償。
希望對妳有幫助。
以下法律條文供妳參考:
財產法
第三十四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七條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