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金融工具列報準則》第七條規定,發行永續債券的企業應當根據永續債券合同的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不僅僅是法律形式,在初始確認時將永續債券分類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並結合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永續債券的利息應當相應作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
根據《關於永續債券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9號),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券可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符合規定條件的,也可按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其中,符合規定條件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中的五項或五項以上:(1)被投資企業有償還投資本金的義務;(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3)有壹定的投資期限;(4)投資者不擁有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五)投資者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者滿足壹定條件後可以贖回;(七)被投資企業將投資計入負債;(八)投資不承擔與被投資企業股東相同的經營風險;(9)投資的清算順序先於被投資企業股東所持股份。
因此,在會計上把永續債券當作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在稅收上不壹定對應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企業采用的會計方法與稅務處理方法不壹致的,應當在稅務處理時進行相應的稅務調整。